为了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荔浦县人民法院召集本院骨干份子讨论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法院印发的《保全案件办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办理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保全应该提交的材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保全申请书、起诉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案件通知书、相关证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被保全财产信息以及提供相应的担保等。
第二,时限方面。相关部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执行部门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对于情况紧急的,缩短裁定时限和执行时限。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必须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具体办理流程方面。对仲裁保全和诉前保全规定由立案庭使用“xx财保字xx号”案号立案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交由执行局实施;对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由各审判庭使用“(20xx)桂0331民初xx号”案号审查后作出裁定,移送执行局实施。各部门作出保全裁定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保全申请书和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以“xx执保字xx号”立执行案,然后交由执行局实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保全财产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执行中发现审查材料有欠缺的,应该通知作出裁定的部门补全;发现裁定书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通知作出裁定的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对裁定有提起复议、另行提起保全申请、解除保全申请、自行处分申请等情况的,都由原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在保全案件实施完毕后,应该作出《结案报告》,制作《保全情况告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并及时在网上报结、归档。
第六,对于财产保全届满但案件未审结的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人续行保全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指出了财产保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让各部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有据可依,有更明确的办案思路,解决了财产保全办理过程中部门间衔接不畅,繁冗复杂的问题,受到了全院干警们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