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生活特别困难的5起执行案件10名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1.94万元。桂林中院赔委办主任刘新农、恭城法院院长唐孝贵等人陪同发放。
2014年7月,困难申请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越过道路中心欧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恭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欧某赔偿刘某及其女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欧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刘某及其女儿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生活严重困难。
2016年11月,伊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与同行在前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后经恭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伊某赔偿黄某9千余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黄某系五保户,无儿无女,住院期间欠下大笔钱用于治疗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当日,因困难申请执行人刘某及其女儿、黄某行动不便,唐恢豪副书记特意到其家中,发放司法救助金,并详细了解其生活和身体情况,鼓励其振作起来坚强生活。
据悉,该10名特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生活特别困难。此次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既解决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彰显了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