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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18-06-11 17:56:58 打印 字号: | |

因为是亲戚关系拉不下面子,张某、李某二人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没想到却摊上了大事。

2014720日,刘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为了能够顺利借款,刘某便找来自己的堂姐及堂姐夫为自己作担保,并信誓旦旦的说自己绝对会按时还款,不会让担保人承担风险。碍于亲戚关系,也基于相信亲戚有能力还款,二人便在抵押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谁知道,在银行将借款转入刘某银行账户后,刘某却并未按约定归还任何借款本息。经银行多次催要,刘某均未还款,银行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及两个担保人一起告到了灵川县人民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李某等二个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于是,法院便判决刘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作为担保人的两个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此案中,如果刘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两个担保人有责任清偿,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刘某行使追偿权。作为亲戚的两个担保人,因为拉不下面子,却白白摊上了一场官司。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