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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评析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18-06-13 09:39:31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

被告:桂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自被告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会议记录和会计账簿的查阅。原告于201815日起诉被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201819日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然而被告并未实际履行。现原告已于2018331日向被告送达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书,原告于2018413日收到被告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的书面回复函,函中被告没有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股东权益,原告于20184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20183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2、要求被告提供公司成立起至20183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焦点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条件限制?

 

四、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3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被告自愿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3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被告自愿负担。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被告均已当庭履行完毕。

 

五、评析

1、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是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组成。

2、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注意的事项:1)股东知情权仅限于任职股东,股东在失去股东资格后,即不再享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2)对于诸如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3)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时,除了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说明查阅的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查阅;(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享有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却没有复制权。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