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月,被告人阳某忠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上阳家村委签订租用上阳家村二组南岭山场1林班-13.1小班的协议。2011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阳某忠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南岭山场1林班-13.1小班上修建墓园,擅自改变被占林地的用途,其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平整土地、用水泥、石头等修建墓穴和墓道,硬化道路,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被毁坏。期间,被告人阳某忠以每座坟墓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价格一共出售一百九十余座坟墓。经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勘验鉴定,被告人阳某忠非法占用的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用地,系防护林,其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0.6171公顷(9.26亩)。2016年6月2日,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阳某忠,被告人阳某忠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阳某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许可,将租用的防护林林地改为墓地,改变了被占林地用途,面积达到9.26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阳某忠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阳某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农用林地位于桂林市首批文明风景旅游示范点、国家3A级景区尧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桂林市是国际旅游胜地,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的原始状态是核心发展目标。被告人阳某忠以在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为由,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即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设墓地,其行为违反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还违反了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阳某忠虽然在尚未出售的空置墓地上种植了部分桂花树,在硬化的地面及墓道上移栽了草皮。但涉案林地上已出售的190余座墓并未迁移,已硬化的地面和墓道并未移除恢复,上诉人阳某忠的复垦行为,未能达到恢复原有林地生态防护功能水平。
本案的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在桂林市景区内非法占用林地、农用地建设墓地的行为,不仅保护资源环境,还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资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