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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有提示 诉后有交待
——临桂区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告知制度
作者: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8-07-17 15:55:01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716日,临桂区人民法院推出财产保全告知制度,采取立案阶段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办理保全后送达《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引导当事人及时正确地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一定程度上避免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

该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详细记载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查封期限以及申请延长期限的具体要求,提醒、督促当事人及时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已经办理财产保全的,该院还一同发放《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对保全情况予以说明,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权人可以根据告知书的特别提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封。 

716日当天,临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发放8份告知书,收到告知书的当事人对该院这种落实阳光司法的务实措施纷纷表示点赞。 

以下为该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

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仲裁保全,由立案庭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作裁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按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四)申请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临桂区人民法院

       

来源:临桂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