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却隐藏财产、拒不履行,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并作出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为象山区人民法院今年来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向武某、伍某购买房屋。被告人徐某承诺进行房屋过户后再办理银行贷款来支付购房尾款。2014年4月8日,房屋过户后,徐某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武某、伍某却迟迟拿不到购房尾款,武某、伍某遂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所欠购房款。2015年11月4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象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判决徐某偿还武某、伍某购房欠款人民币105.5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6年10月10日,武某、伍某在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室约定还款计划,徐某承诺分期还款,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房屋交给武某免费使用。
但,事实是......
徐某未按约定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房屋交给武某使用,并私自于2017年4月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分两次收取赵某半年房租款3万元。2017年4月13日,徐某向武某的银行卡转入4000元用于还房款,其余款项归徐某挪作他用。
针对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象山区人民法院携手公安、检察院适用联动机制将拒绝执行的被告人徐某拘留:
7月7日,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涉嫌拒执罪案件移交象山区公安分局办理。
7月10日,公安局通过技侦手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出现在桂林三里店附近某高档餐厅,随即指派干警迅速控制住徐某,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
7月19日,象山区检察院在收到象山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决定书后,批准逮捕。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徐某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会处以三年以下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一定罚金。
就本案而言,徐某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同时已构成犯罪要素,《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权威和司法约束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具有司法公信力。拒不执行,非法处置等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法律判决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
通过该案的判决,对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的打击了拒执犯罪,彰显了该院攻坚执行难的决心,进一步营造了“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