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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先纠正,再判决”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在七星法院宣判
作者:余慧晶 严永超  发布时间:2018-08-16 10:22:47 打印 字号: | |

上个月在全市引起不小轰动的漓江放生6000尾鱼苗生态公益活动今天有了后续,活动的“发起者”之一——邓某,当庭获刑拘役五个月。而该案件“先纠正,再起诉、再审判”的处理方式,也是广西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首次尝试。

 

    前情回放:“电网”捕鱼10.9公斤,两人被拘一人逃窜

 

201849日凌晨,邓某、和某与外号“老鬼”的男子一行三人,在桂林市七星区虞山桥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对漓江渔产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渔产10.9公斤,被接到举报赶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中邓某、和某被依法拘留,“老鬼”则趁夜逃脱。

经过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邓某、和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可能对漓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表示认真悔罪,并希望公检机关给他们一个弥补的机会。七星区检察院在听取专业部门的建议后,决定采取“伤哪补哪”的补救方式,允许邓某、和某通过向漓江投放鱼苗来适当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

鱼苗放生完毕后,和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予逮捕,邓某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814日上午9时,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审判:重教育“轻”刑罚,这个案件不简单

 

主审法官介绍,我国之所以将“电捕鱼”视为比较严重的生态犯罪行为,是由于这一残忍的捕捞手段对于鱼类等水生物具有“断子绝孙”的严重危害性,电流覆盖之处鱼类等水生物生殖系统遭到不可逆的破坏,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造成基因突变,将对原水域生态平衡产生效力持久的负面影响。

10.9公斤捕捞量在我院近两年的同罪案件中属于比较严重的情节,加之邓某曾有前科,本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但法官参照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可了被告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态度,从“言”与“行”全面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与可教育、挽救的程度,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分析道:以该案被告人邓某及未被追诉的和某、正在潜逃的“老鬼”为例,在一类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当中往往潜藏着一种绝对功利主义的观点,在较小的现实利益与较大的未来利益的抉择当中,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损害较大的未来利益以满足眼前较小的现实利益。如果我们不能准确、全面地指出他们的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严重矛盾,就难免使旁观群众仅从“微不足道”的危害结果上产生对这种行为的错误同情,进而错误地影响自己的言行。

所以,我们对这个案件“轻”与“重”的衡量,正是基于法律的目的,取事实之上的正义精神,运用了同时也向群众传达了一个朴素的法治观念,即:法律并非洪水猛兽,一味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乐;法律也并非甩手掌柜,只在千呼万唤后才姗姗来迟。相反的,中国的法制制度是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制,是无时无刻不在主动守护的法,是社会关系失控坠落时最安全的着陆垫。我们更希望,通过树立起一个个典型案例,能够营造出一阵正面的社会风气,于惩罚犯罪的同时,让整个社会的法治面貌进一步好转。

 

后记:“老鬼”,法官喊你回来自首

 

    本案仍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外号“老鬼”的,在抓捕当夜脱逃,至今没有归案,法官呼吁,希望这次判决能够对他产生足够的震慑,不仅是因畏惧法律的强制力,更因愧于自己的观念、行为,尽早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