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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扰执行挨罚款 无理复议再驳回
作者:王明红 奉仰鸿  发布时间:2018-09-05 17:36:08 打印 字号: | |
  • 执行法官勘察现场
  • 赴申请执行人家里进行沟通

201893日上午,雁山法院接到桂林中院复议决定书,相邻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赵某因阻扰执行被雁山法院罚款25000元后申请复议最终被桂林中院依法驳回,充分维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有效捍卫司法权威。

据悉,郑某、赵某系共同居住在雁山区某乡镇的邻居,两人房屋前后紧挨着。由于赵某在自家经营餐馆产生的油烟不能完全从油烟管道排出,剩余油烟从朝向郑某家后门、房间的排风口排出,影响到郑某正常生活。此外,赵某经营餐馆民宿后将杂物堆放到郑某一直出入的通道上,亦影响郑某正常出行。郑某、赵某因油烟排放、通道问题而产生矛盾由来已久,经社区、派出所、环保局调解仍无法解决。20175月,郑某向雁山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封闭排风口或者安装排风管道将油烟排至楼顶,同时清除通道杂物恢复通道通行。赵某不服,向桂林中院提出上诉。201710月,桂林中院作出最终生效裁判,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130日,郑某向雁山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雁山法院受理该相邻纠纷执行案件后,主办人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由于排放问题双方矛盾较大,且采取的方式截然相反,郑某选择封闭排风口,赵某为了彻底解决油烟问题欲安装油烟管道至楼顶,但郑某以安装油烟管道将会侵占其宅基地为由不让赵某安装。双方僵持不下,主办人为避免矛盾激化并没有马上采取执行措施,而是多次向公安、司法、环保等部门了解情况,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意见。

20187月初,雁山法院最终确定执行方案后再三告诫双方当事人不要阻碍法院执行。712日上午,该院派出警力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某因情绪激动有抗拒、阻碍执行行为,执勤法警当即将其控制。一个小时后,排风口顺利封闭、通道杂物有效清除,两项执行顺利完成。12日中午,主办人接到申请执行人郑某电话称,赵某将执行封闭的排风口捅开、将清除出来的杂物重新堆放回原位。主办人立即将此情况汇报,决定对赵某实施拘留措施。12日下午,雁山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赵某家中,但赵某及其家属均外出。为严惩赵某妨碍执行行为,13日上午该院作出对赵某罚款25000元决定,并对上述罚款执行到位。16日上午,赵某在其亲戚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执行现场。但赵某认为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向桂林中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过审查,桂林中院认为赵某在执行法院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情况下,不但不主动履行,反而在执行法院现场清理完毕后重置障碍,妨碍执行,雁山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赵某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最终驳回赵某复议申请,维持雁山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