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给我送来了救命钱,有了这些钱我看病、生活就有着落了。”9月4日,灵川县大圩镇下张村委上罗村的申请人周某旺,拿到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时激动地说。近期,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51万余元。
9月4日,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办法官走访了灵川县大圩镇、海洋乡,为3名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发放13万元司法救助金。
海洋乡申请人郭某2016年与李某顺、刘某涛酒后搭乘李某顺所有的车辆,刘某涛负责开车。由于刘某涛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涛赔偿郭某574025.81元,李某顺赔偿郭某92837.64元。但法院判决后赔偿款一直未能执行到位,郭某拖欠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家庭生活困难。在郭某的家中,唐恢豪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给了郭某,并勉励他要保持乐观心态,努力克服困难,用好司法救助金。
随后,唐恢豪一行又分别来到大圩镇下张村委上罗村申请人周某旺的家中和大圩镇法庭。在周某旺的家中,唐恢豪认真听取了周某旺的案件情况,并与周某旺和家属进行了座谈,当场给其发放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在大圩镇法庭,唐恢豪向潮田乡南圩村委板山底村申请人毛某秀发放了救助金3万元,嘱咐她要用好司法救助金努力克服困难过好生活。
近期,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办陆续将38万余元司法救助金发放给灵川、永福、资源、阳朔等县16起司法救助案件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