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桂林市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灵川县法院院长石玉碧等一行人看望了申请人郭某并为其送去了司法救助金。看着眼前5万元司法救助金,郭某眼泪不禁夺眶而出。
两年前,郭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操作二级伤残、严重自主运动共济运动失调三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法院判决由两个被执行人分别赔偿郭某共计66万余元,但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一直无法履行。受伤后,郭某尚欠医疗费20余万元,且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眼看事情就要陷入僵局,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为郭某申报、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才有了刚刚那感人的一幕。
当天,唐恢豪、石玉碧等一行人不仅看望了申请人郭某,还为另外两案的申请人毛某某、周某某也送去了司法救助金,当天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3万元,给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带去了温暖和慰问。
近年来,灵川法院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危难之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温情,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关于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这不仅仅展现了司法的温情,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秉承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面前,司法救助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那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又应如何申请司法救助呢?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根据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概括为: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但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当然,司法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具有国家福利性质,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只能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会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二、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意见》规定了司法救助金发放的4个程序,分别为告知、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四)发放。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