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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突降母子殒命,天灾还是人祸?
——七星法院陪审员改革试点过程中首个“大合议庭”案件近日一审判决
作者:余慧晶 秦斌  发布时间:2018-09-04 10:19:51 打印 字号: | |
  • 该案庭审现场
  • 人民陪审员与原告进行交流
  • 人民陪审员听取被告辩护人答辩
  • 本案大合议庭全体审判人员
  • 审判长在庭上与人民陪审员交流意见
  • 本案一审宣判现场

2017729日,胡晓波(化名)携母亲王阿姨(化名)一起参加了桂林甲旅行社组织的某峡谷一日游,不料当日上游山区突降暴雨,洪峰沿峡谷奔流而下,将未来得及躲避的胡晓波和母亲一起卷走,当救援人员寻找到母子二人时,他们已不幸身亡。 

根据当地政府做出的事件调查结论家属获悉,该峡谷系正在修建中的景区,并未开放营业,甲旅社组织的某峡谷一日游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而这一切在胡晓波与甲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均未载明,家属依此判断胡晓波及其母亲亦未能知晓上述情况,因此认为甲旅行社应当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同时他们还认为,某峡谷风景区作为正在修建中、未正式营业的景点,峡谷管理者缺乏足够的监管措施,放任不知情的游人进入其中,并且未在危险地段加装警示标识,致使胡晓波母子误入,也对母子二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20181月胡晓波母子家属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甲旅行社与某峡谷风景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该起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涉及的证据材料覆盖面广、内容专业程度高,为了能够全面、深入地审清案件事实,给判决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其时,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七星法院决定,尝试组建一个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来审理此案。

合议庭中有具有城市管理经验的陪审员,有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陪审员,有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也有常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他们既与受害人母子有天然的阶层联系,又与两被告在生产生活经验上富有共情,站在全面审视事件全貌的不同维度上,他们既具备定纷止争的心愿又具备相应的能力。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即本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此为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前提事实因素。二即本案各当事人各自分配多少责任?此为判断责任主体担责比例的关键事实因素。三即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此为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因素。

为了查明前两项关键事实因素,本案合议庭在审判长秦斌的带领下运用了多种手段,如——

列明事实问题清单。通过初次集体阅卷,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将可能影响责任发生、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一提出,列出详细清单,并就问题如何调查开展讨论,形成初步方案。

召开案情讨论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对案件进展中的关键性问题开展集中讨论,采取认定一件表决一件的形式持续推动审判进程。

增加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直接交互。本案每次开庭时间均超过三个小时,庭审中审判长特别注意把握审判法官和陪审员的发言、交互时间分配,将更多的关于事实询问的机会交给人民陪审员。

引入实地调查机制解决“不可见”的问题。因案件事发地地处山林远郊,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是引发相关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合议庭难以产生准确的体验,为此在审判长的带领下,合议庭一度远赴山洪发生地点进行实地勘察。

经过调查合议庭认定了以下事实:

首先,两被告均对事发地点的地质、水文情况有所了解,且事发时正值夏季汛期,山洪暴发风险大,当地人民政府过去有多次紧急处理山洪暴发的情形,亦形成了多个公开处理报告,甲旅行社常年组织针对该目的地的旅游项目、某峡谷风景区作为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机构,均应对此有所认识。故两被告提出的事件纯属偶发,完全不可预见的抗辩并不能成立。

其次,就山洪暴发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言,若事发环境属于完全原始、无管理状态的自然环境,则不应出现有组织的游人进入,亦不可能发生因山洪暴发造成的人员伤亡,该案当中的“损害后果”显然不是指山洪暴发本身,而是由山洪引起的胡晓波、王阿姨母子伤亡这一结果。两被告提出无法克服山洪暴发这一结果即等同于无法克服母子二人伤亡这一结果的逻辑关系不成立。

再次,本案受害人系受甲旅行社发布的旅游项目广告招徕而来,且是与甲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甲旅行社之间构成了实际的服务合同关系,不因合同履行过程具体接受由谁提供的服务、受到谁的管理而影响该合同的效力。甲旅行社以旅行过程中并非由甲派出的人员对胡晓波母子提供车辆、管理等服务为由,提出免除、减轻责任不能成立。另,因事发区域亦非单纯原始的自然环境,而是由某峡谷风景区管理者进行管理、经营的场所,故某峡谷风景区亦当为自己的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积极责任。

最后合议庭一致表决确认:一,甲旅行社擅自发布了未经批准的旅游项目并以此招徕顾客;二,甲旅行社组织游览过程中对于山洪暴发的危险未告知受害人,对受害人进入危险区域游玩未进行劝阻;三,甲旅行社在已知山洪暴发到胡晓波母子遇害前这一时段,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置和搜救措施;四,某峡谷风景区在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已下发整改和禁游命令的情况下,未加强管理,造成了放任旅游团进入的客观结果;五,某峡谷风景区在明知夏季汛期山洪暴发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对置身于景区中的上千名游人未进行有效劝离,未向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六,某峡谷风景区未在管理范围内配置必要的应急抢救设备,也未在山洪暴发后对游人实施抢救。

根据以上事实认定意见,20188月,这一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生命、健康权纠纷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甲旅行社承担70%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某峡谷风景区承担30%赔偿责任。

长达二十三页的判决书使用了前所未有的篇幅对事实认定部分进行了充分记述。

 

2018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3+4”大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履职手段及庭审权利,反映出与改革试点内容的高度契合,显示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高度科学化。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