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你要好好生活和学习,快快长大,要帮助堂叔照顾母亲(患有精神病)和弟弟(5岁,生理残疾),有什么困难随时可以找叔叔阿姨们。”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和蔼地对正在读幼儿园的小仁说道。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阳朔县人民法院两级执行法官一起来到阳朔县兴坪镇某村,对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赵某银、小仁、小云发放了司法救助金60000元。
回顾此案,那要从2016年12月7日傍晚时分讲起,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兴坪往阳朔县方向行驶时,在X068线231公里+600米处与同向在前步行的行人赵某养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养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桂03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某向原告赵某银、小仁、小云赔偿损失367909元;判决生效后,阳朔县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赵某银、小仁、小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唐某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经过“四查两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使该案进入“执行不能”的局面;同时发现赵某银为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5岁的小云未能开口说话,大小便还不能自理,需要进行治疗,年满7岁的小仁正在当地幼儿园读书;事发后,小仁、小云一直由其堂叔赵某意抚养,同时也照顾赵某银的起居生活,这就使赵某意繁重的生活负担(赵某意自己有三个小孩)雪上加霜。
见到赵某银踽踽前行、小仁牙牙学语、小云瘫卧在泥地中的情况,执行法官心中默然流泪,回到阳朔县人民法院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报给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经多方协调,对赵某银、小仁、小云开启司法救助程序,桂林市政法委、阳朔县政法委最终决定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当执行法官将司法救助金递到指定监护人手中时,监护人赵某意激动地说道:“自从事故发生后照顾他们生活以来,我心中始终觉得自己过得严寒般的生活,今天几位法官送来了司法救助金,感到很温暖,将对今后的生活更加充满信心。”话刚说完,7岁的小仁放学回到家中,执行法官连忙走过去对小仁说起了开篇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