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前,被执行人谢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被七星区法院拘留15天,谢某本以为熬过了15天,就可以恢复“自由之身”,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另一个15天才刚刚开始。
9月18日早晨6点,天还没有亮,永福法院执行干警已经踏上去拘留所“接”被执行人谢某回法院的路上了。2014年9月,谢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永福县某纸品厂向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按季结息,分期还本。谢某、唐某及桂林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合同的约定,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分三次向永福县某纸品厂出借105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永福县某纸品厂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归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判决永福县某纸品厂归还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桂林某公司、谢某、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再次传唤被执行人谢某时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已经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某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2018年9月初,七星法院在公安的协助下,将已经躲到外省的谢某进行拘留。
9月18日,是被执行人谢某被拘留的第15天,永福法院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后,早早蹲守在拘留所,将被执行人谢某“接”到法院。到达永福法院后,被执行人谢某绝口不提还款之事,在执行法官耐心的跟被执行人谢某说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后,被执行人谢某仍然只字不提还款,无奈,谢某在走出拘留所的当天又迎来了另一个拘留15天的“大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