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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漫漫“讨钱”路,“私生”的感情有多难
作者:余慧晶 阳小荷 莫聪敏  发布时间:2018-10-08 17:28:20 打印 字号: | |

(一)婚外恋诞下私生子,苦讨抚养费十年

2018年是晓梦(化名)为儿子追索抚养费的第十年,从2009年抚养给付判决下达以来,儿子的亲生父亲没有一次主动向她给付过抚养费,原因很简单,这个男人不承认晓梦的儿子是自己的孩子。

二十多年前,晓梦认识了已婚男子荣某,在一番浓情蜜意的攻势下,她接受了荣某的追求并与之同居,两年后生下非婚生子小刚(化名)。在男人的庇护下,晓梦和儿子的生活一开始还过得去,可是好景不长,就在儿子准备上小学的时候荣某提出分手,并不再提供给他们娘俩生活开支。失去情感支撑和生活来源的晓梦一下子跌入了人生的深渊,看着逐渐长大的孩子和捉襟见肘的生活,她硬起头皮为儿子打了一场抚养费官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小刚虽非荣某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荣某作为其法定抚养义务人,理应对小刚承担起应尽的抚养责任,即使未与小刚共同生活,至少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

另荣某提出小刚并非其亲生子因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主张应由荣某举证。但荣某拒绝与小刚进行亲子鉴定,也未能提出可排除其与小刚之间亲生父子关系的有力证明,故法庭结合其它证据推定荣某为小刚的父亲。

晓梦的官司赢了,但荣某仍然拖着赖着不执行判决的抚养费,从那以后晓梦只能依靠着每年向法院提起一次强制执行的方式,来“保障”儿子的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

 

(二)主流价值观与法律对出轨行为的双重否定

目前我国离婚率呈逐渐走高态势,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夫妻的离婚率较十年前增长了近一倍,而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成为当之无愧的“婚姻杀手”。1那么,一旦“促成”了“原配”夫妻分手,是否意味着婚外恋情就一定能修成正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本案当事人晓梦口述,荣某与她分手之后不久便与其他女性结了婚,原来,在与她交往期间荣某也与其他女性保持着婚外恋人关系。

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介绍,在因婚外恋或婚外性关系引发的离婚案件中,出轨一方往往拥有多角关系,他们同时保持着多个婚外情人或婚外性伴侣,更有甚者叠加存在长期婚外情人和短期婚外性伴侣的情况。

近年来,“原配大战小三”、“妻子不满丈夫出轨怒然伤害丈夫生命健康”等新闻屡见报端,在少量叹惜当事人过于冲动的评论之外更多的竟是对于“原配”妻子的同情和支持,由此可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对出轨行为的容忍度已经无限趋近于零。

我国法律从立法初衷上便表示出对非法同居关系的明确反对态度。对于与存在婚姻关系的人发生不伦情感,甚至与之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女的个人,相关法律均以消极否定的态度排除了对其权益的保护。如,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对方的财产不必然成为共同财产,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等内容主张财产分配或获得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当事人主张以同居事实继承对方遗产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获得支持。

 

(三)被“出轨”的婚姻中没有胜利者

以本案中晓梦的真实经历为鉴,所谓“生个孩子捆住他”的套路已经越来越不管用了。晓梦为维持与荣某无法见光的关系,投入了大量感情、精力,时间,乃至自尊,一个人最宝贵的十余年光阴假如用在经营一番事业或建立一段正常的婚姻上,她现在可能是一个幸福的女人。可惜,她把自己的一生赌在了一段危机四伏的“婚外恋”里。十年漫漫“讨钱”路,二十二年与一个注定不会对她负起责任的男人反复纠缠,晓梦让旁观者看清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任何女性将个人幸福乃至生存都寄托在男性身上,甚而不惜挖人墙角的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导致女性在情感和金钱上的双重失败。

对游走于法律和道德边缘的出轨一方,法律以明文的形式予以了严厉谴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对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过错情形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人民法院援引无过错方财产优先原则,可以对在有婚外情行为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

而对于被动卷入婚外恋的合法配偶而言,除了情感上的伤害,财产权利方面的损失更是显而易见。出轨的配偶用于供养婚外恋所耗费的财物往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旦产生抚养婚外子女的债务负担,也需由夫妻共同承担,这种情况将一直持续到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为止。在上述案例中,荣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供养晓梦母子的支出即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后荣某用于支付给小刚的抚养费则多次由其现任妻子缴纳。许多被“出轨”的配偶寄希望于法律给予过错方最严厉的惩罚,殊不知尚且不论“出轨”行为的取证和证据认定之难,即便通过法律确认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法律对于行为人也无法做到令其“净身出户”。

存在“出轨”等不伦行为的婚恋关系里,受伤害最大的无疑还是儿女们,不论是婚姻内的那个还是婚姻外的那个。有研究显示,婚外情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包括情绪、心理、人生价值观念及婚姻观念,许多孩子因为父母“失败”的婚姻而变成恐婚一族,或者在自己的婚恋中“重复”父母的错误行为。可以说婚外情一旦开始,就是给儿女未来的幸福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尤其是代表着“社会化”的父亲这一角色涉入婚外情,则直接可能造成子女社会化水平低下、性观念混乱,发生不当社会行为和性行为的风险增大。2而因婚外情诞生的子女则从一出生就背负上了沉重的道义负担,对其成长、成人、成材的不良影响难以预计。

 

(四)履行婚姻忠诚义务是“小家”的需要也是“大家”的要求

我国大陆地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便率先取缔了纳妾制度,将一夫一妻、夫妻忠诚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婚姻法》更成为新中国第一部颁行的法律,可知婚姻家庭对国家和人民生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多种调查数据显示,因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而引发的婚姻家庭破裂,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显著负面因素。习近平总书记自上任以来多次强调:“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他明确指出家庭和睦对国家、民族发展大计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并亲身示范如何爱家、爱妻、爱父母。

家庭和睦既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尽力经营,也需要旁人自觉维护。新时代语境下男女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都在发生改变,摒弃旧有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封建观念,树立起平等自尊的文明婚恋观,对于当代男女来说都迫在眉睫。而倍受封建道德禁锢的女性想要做到这一点,恐怕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一位经常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老法官提出,新时代女性应当具备“自尊”“自爱”“自业”三个基本素质,笔者深以为然。自尊是自爱的前提,自业则是女性自尊自爱的底层建筑,只有独立自业才能形成自给自足的“高自尊人格”,反过来高自尊人格又会推动女性去追求平等互助的婚恋关系,从而共同推动社会婚恋结构朝现代化、文明化方向发展。

婚恋观受社会经济影响颇深,但归根结底仍然是观念问题,是教育问题,是带有传统文化色彩的问题,也是能够被现代文化纠正的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恋观,应于吾辈发之。

 

注释:

12005年中国粗离婚率为1.37‰,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粗离婚率为2.79‰。《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6

2)《浅谈婚外情的影响》,黎少玲等,2013

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