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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达目的聚众阻工 图利不成反被判刑
作者:韦芳  发布时间:2018-10-10 11:39: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公开对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微信召集村民开会

 

王某系永福县永安乡村民。2017年,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永福至三皇公路工程,该公路经过王某所在村落。同年年底,王某及村民以施工项目占用其村落集体土地为由,非法要求该公司项目部为其村落修建一座混凝土桥梁。经乡政府组织协调后,双方达成初步修桥协议。因桥梁一直未修建,201712月底,王某在其村落微信群里召集村民开会,商量以拦路阻止施工的方式来达到项目部帮助修桥的目的。

 

为达目的聚众阻工

 

20181月,王某伙同村民到项目部施工车辆必经的便道上闹事,一路引来多位村民加入闹事队伍,王某等村民采取拦停施工车辆 、轮流值守、静坐等方式阻挠施工,导致项目部三十多个小时处于停工状态,施工车辆无法通行,三十多方混凝土被作为废料倒掉,大量工人被迫停工。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因王某等村民拦路阻工,造成项目损失共336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提出修建桥梁未得到解决,就与村民采用拦路阻工的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其行为方式虽属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现实中,总有些人试图以聚众围堵、静坐等非法手段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殊不知,他们的一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