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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法院: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回国,交款九百余万求解除
作者:潘玉洁  发布时间:2018-10-23 11:07:1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现在在国外不能购买机票,你能不能帮我处理一下,我要回国!”原来,王某作为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出国期间被永福法院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无法购买回国机票。面对有“家”不能回,王某主动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交款989万元,履行完毕三起案件,最终得以顺利回国。 

签署合同未给付,判决生效拒履行

20114月,申请执行人桂林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化工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桂林某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建设施工,于201312月经桂林某化工公司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并投入了使用。但桂林某化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工程款项未付,桂林某建筑公司催讨无果后,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桂林某化工公司给付桂林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桂林某化工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20183月,桂林某建筑公司向永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被限消,购票不能求和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桂林某化工公司及其法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桂林某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冻结,但因其他法院冻结在先,该公司财产未能得以扣划给桂林某建筑公司。桂林某化工公司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法院遂将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20186月,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国外购买回国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无法买票,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该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院,并与桂林某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桂林某化工公司一次性给付标的款项的百分之九十五,桂林某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因桂林某化工公司还有另外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永福法院处于执行阶段,为顺利回国,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另外两起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三起案件标的款共989万元一次性给付结清,至此三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院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