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又怎么样?我是不会履行的。”被执行人蒋某一身酒气,气冲冲地走进执行法官办公室,不由分说就开始大声嚷嚷。在执行法官说明其已经被桂林市某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时,怒从心生,径直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摔到执行法官的面前,高声叫喊道:“我就是蒋某,我反正是不搬,你能拿我怎么样!”
原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期在处理一起申请人桂林市某单位和被执行人蒋某的租赁合同纠纷,因被执行人蒋某逾期未履行搬迁腾空租赁物及补交租金等义务,被该院依法传唤。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该院执行局领导立即询问相关情况,并好言劝告蒋某,建议其合理表达意见,不要冲动。然而,蒋某毫无顾忌、态度嚣张,对法院干警的耐心劝告毫不理睬,情绪激动,还辱骂执行干警。
执行局领导转而向执行法官详细了解蒋某的案件情况,得知在收到执行案件当天,执行干警通过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蒋某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以及向蒋某调查其近一年的财产状况时,被执行人蒋某就在电话里出言不逊,肆意辱骂执行干警。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当场扣押被执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两千元以偿还申请人。
法律尊严不容冒犯,依法合理表达意见,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妄想通过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方式表达意见,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