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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条条大路通罗马!
作者:吴英梅  发布时间:2018-11-13 11:20:49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各类举措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各种强制措施常态化活动如火如荼开展起来。

手中有强制力的大棒,而且很好用,执行法官的观念在悄然变化,接到案子首先想到的是举起棒子。棍棒举措固然使案件办理高效快捷了,但一刀切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因案制宜,在执行方式上我们可以有选择,只要不忘目标,条条大路皆通罗马。

2018年11月12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执行案件就很好诠释上述观点。案件被执行人有金钱履行义务也有行为履行义务。看我们的执行法官如何四两拨千斤,选择最佳途径结案。

案情:2018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支付拖欠的厂区场地租金并按判决确定的内容搬走机械设备腾空场地。收到案件,法官及时通过手机短信送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施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过了报告财产期限对施某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有资金交易往来的银行账户。这回被执行人有反应了,但是仍不愿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看样子案件要快捷办理只能强制腾空场地,并处置机械设备了。就在法官着手把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施某拉黑名单,找人强拆设备清空场地的时候,施某因为被限制消费,买不了飞机票,为了不耽误行程,主动交纳十几万元案款。解除限消后,施某又开始打太极不愿重新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又不着手搬走设备腾空场地。法官下达最后通牒,不搬,直接拉黑名单,法院找人搬,费用从处理设备所得款中扣。被执行人这回真急了,找人买其设备,并与申请执行人黄某协商,最后黄某同意与购买设备的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行为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购买人以购买设备款代缴。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每条路前途都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每个执行案件,因案制宜,在执行方式上我们都有选择,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对战上策,同理,不费人力物力强拆曲线解决问题也是执行上选,除了法官嘴皮子累点、办案用时稍长了一点、没有给强制执行充分彰显威力外没啥不好。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