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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益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陈荣财  发布时间:2018-12-14 09:06:18 打印 字号: | |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一、性质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二、类型

公益诉讼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案件。

三、起诉条件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1)《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1}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纪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

①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的领域具有特定性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权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②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的条件具有补充性

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③检察院除了提出公益诉讼外,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