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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作者:梁秀华  发布时间:2018-12-14 10:17:37 打印 字号: | |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一、调解的适用

1.裁决作用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的范围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也是合法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

1.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仲裁中不许以调解协议结案,必然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结案。

三、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效果

仲裁协议只能用一次,只要根据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就无效。

1.撤回仲裁申请后,未作出仲裁裁决,原仲裁协议内有使用过,仍然有效。

2.仲裁协议有效,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3.当事人可以达成新仲裁协议。

4.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回复撤回申请前进行的仲裁程序。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