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真的非常感谢您,感谢您的耐心沟通,感谢您让我们拿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拿到执行款后,紧紧握着黄法官的手当场道谢。近日,兴安法院促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握手言和。
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杨某、蒋某在桂林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总价为33万元,首付款为10万元。杨某、蒋某于2016年1月11日交纳了部分购房款项后,剩余9万元首付款与原告协商签订《借款协议》,名为杨某、蒋某向桂林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实为由原告帮二被告垫交房屋首付款,该协议约定二被告的借款金额为9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6年12月6日,杨某、蒋某将1万房屋首付款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对尚欠的8万元首付款拒不偿还。于是桂林某房地产公司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冻结了二被告的银行卡并对二被告限制高消费。二被告随后主动找上黄法官询问情况。黄法官便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确解释和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拒绝执行的后果,成功说服二被告先偿还一部分借款。
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消除了隔阂,彼此作出了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万元首付款,剩余的首付款被执行人于6月5日前给付,并且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