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某小学与被执行人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秦某腾空位于桂林某小学北教学楼一、二楼门面并恢复原状返还。主办法官通过勘察涉案门面现场,发现门面中货物较多,考虑到强制搬迁会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主办法官积极劝导被执行人秦某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5号该院下达《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秦某在2019年3月15日前限期履行搬迁义务。然而,限期搬迁时间截止后,秦某仍未搬迁,主办法官多次催促秦某履行搬迁义务,秦某每次都口头答应,但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无奈之下,主办法官下了最后通牒,要求秦某在2019年4月9日前将涉案门面清空并交付法院。
4月9日一大早,主办法官立即到搬迁现场勘察,发现秦某仍在正常营业,没有任何搬迁的迹象,主办法官询问秦某为何未搬迁,秦某表示要等找到新的门面才能搬迁。主办法官向秦某释法明理,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秦某无动于衷,始终拒绝搬迁。见此情景,主办法官当场电话请示院领导,对秦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将涉案门面予以查封。
本院借此案例温馨提示: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并积极主动履行,是每一个当事人的义务。如果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