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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执行不打烊,不当得利要返还
作者:范佰龙 戴雪晴  发布时间:2019-04-11 17:09:09 打印 字号: | |
  • 吴某带执行干警查看树木
  • 与木材厂老板查看林场
  • 原告签订协议
  • 签订调解协议

4月8日,灌阳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观音阁乡执行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执行人吴某外出三年躲避债务,这次清明回家祭祖,9号便要离开灌阳,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放弃假期时间,驱车前往灌阳县观音阁乡,联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方木材厂老板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2014年1月,原告由于工作疏忽,在发放补偿款时,误将应支付给他人的补偿款汇入被告吴某账户中,原告发现失误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请求被告归还。被告吴某认为,该款项是原告主动汇款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偷抢来的,不同意将钱归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因建设工程需要,需征收被告所在村的部分村民房屋,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疏忽,误将转给他人的补偿款251935.98元汇入被告账户,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拒不归还,且将该款转入的银行账户内,支取现金83713.03元,剩余168222.95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吴某已领取了应得的补偿款,因此,吴某对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失误汇入的251935.98元没有享有的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人民币251935.98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冻结账户中的168222.95元返还给原告,被告人支取的83713.03元一直未偿还,吴某外出三年躲避债务,2019年4月8日,灌阳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吴某的林地进行查看,并邀请一木材老板,与原告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将自己名下两块林地的树木出售给木材厂老板,初步估价达七万元左右,木材厂老板将钱款直接转交给原告,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的少量余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