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灌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灌阳县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灌阳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灌阳县税务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灌阳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文岐周、灌阳县税务局副局长范来顺出庭应诉。桂林17个县区级税务局法制股股长及6名公职律师参加旁听。
被告灌阳县税务局副局长出庭应诉符合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诉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有利于确保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地生根。
该案是2019年灌阳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同时对消除冲突、化解行政争议,引导社会走向法治,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