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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打猎误伤人,既领刑罚又赔偿
作者:李红兴 胡英婷  发布时间:2019-04-29 09:07:43 打印 字号: | |

龙胜各族自治县一男子上山打猎,岂料猎物没有打到,却一枪打伤了树上的放蜂人,最终酿成大祸。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石某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

2017年11月5日17时许,被害人石某在龙胜县乐江乡乐江村一山场放蜂。为了便于把握蜂飞的方向及落脚点,石某爬上一棵大树上瞭望。当时,被告人杨某正持鸟枪在该山场寻找猎物。当杨某距离石某约三百米时,杨某发现一颗松树上似乎有一只“大鸟”在动,杨某即拿起鸟枪瞄准树上的“大鸟”扣动扳手。枪响后,伴随着一声惨叫,树上的“大鸟”被打落,此时杨某才发现自己打的不是一只“大鸟”,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杨某赶上前,发现从树上掉下来的被害人石某已经满脸是血,且眼睛不能睁开。后杨某联系本村村民将石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石某双眼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四级。2018年4月24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杨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5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石某遭受了经济损失,杨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石某部分经济损失,刑事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害人石某提供的各项证据,确定石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4万余元,扣除杨某已经赔偿的5.8万元,杨某尚需赔偿38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应当预见自己持枪打猎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法院依法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杨某有自首情节以及造成被害人石某的伤残等级后,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