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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代价——拘留所里静静
作者:吴英梅  发布时间:2019-04-30 16:49:06 打印 字号: | |
  • 法官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
  • 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

“人无信不立”,充分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在破解执行难的道路上,失信的被执行人是要付出代价的。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逃不过执行法官的法眼。如果抱着侥幸心理,那就只能去拘留所冷静冷静了。

2019年4月29日,龙胜各族自治县春雷滚滚,大雨间断性倾盆而下,天气糟透了。对于被执行人张某某而言,这也是糟糕透了的一天,想故技重施的他只能被带上手铐听法官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最后被带往桂林市拘留所,哐当一声失去了自由。

2017年5月至8月,张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谢某某借款,经双方核算,确认张某某尚欠谢某某借款本金118400元。张某某保证在2017年9月将借款还清,但却逾期未还,经多次追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过了调解书上的还款时间,张某某依旧未自动还款。2019年3月27日,谢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抱着只要“态度”足够好,不拿出钱你又能奈我何的心态,法官的电话都接,叫还钱也应着,也承诺还钱时间,但是都逾期不交钱。在法官的眼里,虚以逶迤,故意拖延时间,数次到约定还钱时间仍不还钱的就是失信行为,因此,被执行人就会被打上失信的烙印。

此外,张某某还涉及另一个执行案件,在案件中其为被执行人之一,案件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张某某及其妻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正好两个案件为同一个执行法官承办,法官认为要用行动打消此类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强制手段不能只在集中行动上用,要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常态化,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强制的威慑力不衰减。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