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临桂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临桂区六塘镇羊田村,对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依法拘传。
张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11月30日张某与申请人秦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申请人秦某二级伤残。临桂法院就本案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人罪,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秦某医疗费、护理费、救护费等共计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九分。目前张某已服刑完毕,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仍然没有履行,遂决定对其进行拘传。
7月11日早上,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张某家中。刚将警车停到张某家前,其妻发现法院来人便马上告知张某,张某趁机从后屋夺门而出。执行干警发现响动立即追上,在追逐过程中张某负隅顽抗,对执行干警大打出手,还一脚踹中其中一位干警,随后执行干警将张某按倒在地并将其拷上,依法拘传回临桂法院。
执行干警将张某带回临桂法院,对其进行问话,问其是否有能力赔偿申请人,张某声称没有钱,想要借钱时也无人愿意接听他的电话。于是依法将其移交拘留所,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纵使有飞毛腿,也逃不掉法网恢恢,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莫作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