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同志,在你们的公正执法下,我终于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7月16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刘某表达对法院、法官由衷的感激之情。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后孩子跟谁过,更是难上加难。2015年,刘某与唐某甲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围绕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论不休,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同年11月二人达成协议自愿离婚,4岁的儿子归男方抚养。不幸的是,2016年12月,唐某甲因车祸去世,之后小孩便由爷爷唐某乙和奶奶李某抚养。由于唐某乙拒绝刘某与小孩联系和见面,刘某遂于2017年4月8日向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乙将小孩交由刘某抚养。2017年6月5日,兴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唐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将小孩交由原告刘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唐某乙将孩子放在自己身边抚养,拒不将孩子交给刘某,刘某向兴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决定采用情法并用的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站在法官的角度向唐某乙和李某奶释法明理,用法律的严肃性和理性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站在家长的角度,如果唐某乙和李某继续抚养孩子,将面临的孩子上学、就业、娶亲的压力,从孩子教育、成长等方面语重心长、动之以情地向唐某乙和李某阐述,帮助唐某乙、李某分析利弊,打消唐某乙和李某心中的顾虑。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十余次的谈话沟通之后,被执行人唐某乙和申请执行人刘某于7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乙将小孩的抚养权正式交给刘某。第二天,被执行人唐某乙将孩子带到法院交由刘某领回家抚养。至此,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