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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妨碍执行被罚款5万元
作者:易晓燕  发布时间:2019-09-04 08:38:02 打印 字号: |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孙某因未按时归还借款被原告黄某诉至法院。经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灵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发现孙某在扶绥县租赁土地种植了403亩甘蔗,其种植的甘蔗在2017年12月开始即由广西某糖业公司作为榨糖原料收购,2018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扣留在广西某糖业公司内属孙某的甘蔗款收入352550元,以履行其债务。

在得知该笔款项被扣留后,被执行人孙某与案外人苏某伪造协议书,证明孙某于2018年4月3日将该甘蔗基地转让给苏某,以抵偿所欠苏某债务,该笔款项实为苏某所有。案外人苏某凭借该伪造的协议书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在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又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外人苏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伙同案件被执行人孙某伪造协议书,试图转移财产规避履行,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案外人苏某妨碍执行行为依法作出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