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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债权保护
作者:唐新红 吴运媛  发布时间:2019-09-20 08:24: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颜某因家庭及个人开支,分别向王某等多人借款,金额累计达上百万元。颜某死亡后,王某等债权人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颜某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颜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对债务予以清偿。案件审理过程中,颜某的妻子辩称其并不清楚颜某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对于颜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颜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均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颜某已死亡,被继承人颜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对颜某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诉请要求颜某的母亲、妻子、儿女在继承颜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颜某之妻与颜某系夫妻,颜某死后,共同财产均由其妻子管理、使用。对于颜某的遗产,颜某之妻虽然有权利放弃继承,但其有义务进行处置,并将处置遗产的价值用于清偿颜某生前所欠债务。故作出判决:判决颜某之妻在处置颜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而颜某的多次借款,经审查,虽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故对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原告诉请颜某之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审查确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如果不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势必剥夺了其合法权利,如允许放弃继承,那又将如何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都明确放弃继承,案件无承担清偿义务之人,故应裁定终结诉讼;第二种认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已死亡,而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亦放弃继承,故案件无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种认为,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四种认为,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应做判决,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笔者认为,该批案件存在多个债权人,若做终结诉讼或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处理这类案件,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体判决,申请法院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甚至有可能导致各债权人通过其他不正规的途径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法治追求的公平、有序等价值取向,故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上,判决无疑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好结果。而颜某的妻子,对颜某的遗产的种类、数额等都最为知晓,甚至其正在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中,故法院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正确判决。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