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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2019年首例“拒执罪”案件一审宣判 失信被执行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张萃  发布时间:2019-11-01 09:27: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9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蒋某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且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7月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蒋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3.4%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兴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安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告人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提供真实财产情况,2013年9月26日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蒋某在有工作并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将部分财产转移给熊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接下来,兴安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零容忍”,切实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