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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仅判赔26.74元,法院这么说
作者:梁秀华 陈荣财  发布时间:2019-12-19 15:50:0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可家住广西灵川的刘某与李某则不然。事发于今年7月14日下午,因为通行问题产生口角后双方便大打出手了,不料刘某因年纪大被李某打倒在地。

气不过的刘某报警求助,随后警方介入了调查,李某也陪同刘某到卫生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及治疗,事后警方对李某处以300元的罚款。但此事并未了结,因为刘某的各项损失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刘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342.64元。

灵川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刘某坚称自己的损失至少达到了19342.64元,全身疼痛仍有很多后遗症,但其提供的证据除了仅有的李某支付424.93元医疗费发票外,只有其自己通过卫生院购买药品的27.64元发票。而李某则坚称刘某夸大了损失,不同意赔偿。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效。

12月16日,该案有了最终结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无证据证实其除了有发票证实医疗费外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仅赔偿刘某医疗费27.64元。

法官提示:官司非儿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的刘某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具体损失,故而法院无法支持其全部诉请。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