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三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一审共判处被告人27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荔浦市部分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村干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到庭旁听。
覃某武等6名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6人纠集在一起,在桂林市平乐县榕津附近乡镇的客运市场及果树种植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非法获利3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3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软暴力,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武、莫某科等6人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多次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覃某武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某斌系覃某武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一员,后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单独提起公诉。法院查明,2017年春运期间,王某斌跟随覃某武、莫某科等人在桂林市平乐县榕津附近乡镇的客运市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王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文某等2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文某、文某军、包某通过在桂林市全州县大西江镇一带实施22起犯罪事实、5起违法事实,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文某为核心,以血缘、姻亲、地缘关系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以来,多次实施抢劫、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州县大西江镇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组织政权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等20名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依法应予严惩。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文某,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文某军,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黄某清,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包某,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此次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基层政权及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