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2月1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龙脊镇中六村潘某祥、潘某林等9名被告人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9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中六村二、三、四、五组与一组存在山场及补偿款纠纷,经二、三、四、五组村民开会商议,决定在国庆黄金周到大循环路堵塞交通,以此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来帮解决纠纷。2018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林驾驶农用车,将部分村民送到龙脊镇中六村大循环路塌方路段,其余八被告人也来到此路段,到后,村民及部分被告人将石块丢弃在公路路面阻塞交通,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及反恐处突击队员驾驶警车、身着警服、携带警械等前往处置。出警人员抵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对在场村民进行劝解,要求村民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但村民不听劝解,当公安民警欲处置领头堵路人员时,部分村民情绪激动,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继而朝其投掷石块。期间,九被告人参予其中,有的朝出警人员砸石块、有的推搡、殴打出警人员,造成多名出警人员受伤。经桂林市华源鉴定所鉴定,出警人员7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9被告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9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9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2.我国法律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寄语:
龙胜各族自治县全境为山地,是一个典型的“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独特的地理位置赋予了其独特的景观,但同时也束缚了它的发展。生活在偏远山区的老百姓靠着家中几亩田地维持生计,土地权属问题关乎切身利益。当发生权属争议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不能采取过激非法手段,更不能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施以暴力,践踏法律。在此,呼吁全县人民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同筑建和谐稳定平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