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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释法:非法讨债!龙胜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了
作者:陈善柳  发布时间:2019-12-30 16:45:14 打印 字号: | |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龙胜各族自治县对黑恶势力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出重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成功打掉了以范元珍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月2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范元珍,重要成员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6日,范元珍和龙某某登记成立龙胜意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通公司”),2018年,意通公司更名为意通信息中介,在经营期间,范元珍实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攫取经济利益,范元珍先后将屈凯萌、李泽安、汪旭东、韦寓翔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到一起,在意通公司上班,为上述人员开工资及提成,并在意通公司内备有毛笔、喊话器、大字报、一次性口罩等追债工具,指使上述人员为其追债。自2013年至2019年,范元珍纠集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等人多次以喇叭喊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字贴报、破坏财物、跟踪贴靠、扇耳光等软暴力、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范元珍为首要分子,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范元珍、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追讨债务而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及扇耳光等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及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范元珍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旭东、屈凯萌、李泽安、韦寓翔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1.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有:

(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4)其他符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3.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软暴力”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的手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中的“恐吓”。

4.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