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扫黑除恶|参与恶势力集团组织、强迫卖淫获刑五年
作者:韦芳 曾兰秀  发布时间:2020-01-09 11:1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组织、强迫卖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9月至12月,廖某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缓刑考验期服刑人员及社会上的无业人员,逐渐形成以廖某为纠集者,石某、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主要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吴某某多次帮助廖某接送未成年去卖淫,并看守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人防止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廖某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廖某接送、看守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鉴于吴某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某某听到判决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从吴某某的案例可知: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因心志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期,对很多事物充满好奇心理,自身又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如缺乏父母正确的指导和监督,一旦结交不良朋友,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加,很多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或忙于生计早出晚归,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监管的缺失,导致他们放任自流,辍学后过早的走向社会,受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容易接触社会的不良人员而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来源:永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