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3月25日,永福县法院审结三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反复出借、格式合同、利息转移支付等行为认定借贷人为“职业放贷人”,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三起案件的原告与其他关联当事人从2017年至2020年共在永福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数量超过20件,涉案总标的超过24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虽当庭对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根据三案原告及其他关联当事人在永福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涉案总标的大的情况,且在其起诉的案件中借款合同多数为格式合同,从借款利率、出借金额等特征足以认定原告的资金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的特征,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法院认定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对于该借贷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被告按借贷时的数额向原告进行返还;因被告从借款之日起已经每月支付一定款项给原告,该款属于偿还本金,应在返还借款总数中予以扣除,同时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部分被告在案件中属于保证人和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因本案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部分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并予以驳回。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职业放贷人从事高息放贷,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职业放贷人未经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向他人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合同格式化、出借目的具有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