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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功夫”磨一剑 “红通大案”立标杆
——记广西首例犯罪嫌疑人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主办法官张亮
作者:余作才  发布时间:2020-04-09 15:40:04 打印 字号: | |

图为黄艳兰案一审庭审现场。

图为张亮参与录制《法治中国说》节目。

“这么多!是一个案件的关联卷宗?”当和同事们将140余本卷宗摆满放在位于9楼的专案办公室时,张亮禁不住问道。

这天是20141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广西法院审理首例因犯罪嫌疑人外逃而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交给张亮主办。

“这是百名红通人员33号黄艳兰涉嫌贪污违法所得而审理的追赃专案,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既是中央交给我院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对我院审判业务能力的一次检验,要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在专案工作部署会议上,党组书记、院长陈敏态度坚定。

张亮对这起“红通案”早已了然于胸。1993年至1998年,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利用担任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区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务规定,将发展总公司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借款(融资)共11.6亿余元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并将其中4亿多元转入发展总公司开立和控制的二级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后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从上述期货账户转出5.7亿余元,其中近5.3亿元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黄艳兰伙同近亲属等人设立多家公司,以近亲属名义设立多个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将上述隐匿资金中的3000多万元作为首付款,先后在上海市购买了52套房产。为非法占有上述房产,2001年至2002年,黄艳兰指使他人将其购买的房产部分虚假过户、部分出售、部分出租。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艳兰开展立案侦查,黄艳兰在检察机关立案后逃匿。2005年,国际刑警组织对黄艳兰发布红色通缉令。黄艳兰至今逃匿不到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

“张亮基本功扎实,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而且从事过财会工作多年,把案件交给他,我们放心。”该院刑二庭庭长曹阳说。

为把该案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合议庭确定了两条审判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相关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克服一切困难,必须在审限内结案。

“按照规定,此类案件在受理的7日内应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后15日内发出公告,而且当时法律上只有刑诉法及其解释的原则性条文可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相对滞后,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何确定没收违法所得范围等诸多程序性问题把握不准,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张亮说。

为了把好立案关,张亮和合议庭成员加班加点查找国内外审理类似案例的法律观点和诉讼程序,研究此类案件立案应具备的条件,经过10余次与申请机关沟通、协调,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和核实证据材料,最终案卷从最初的6卷补充至80卷;厘清本案拟没收违法所得对象、明确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使案件得以稳步推进,并于2016年底正式立案,确保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准确适用。

期间,最高法院亦以此案为研究案例蓝本,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和理解适用,肯定了此案是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追赃案件的典型案例和模范标杆,为日后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参照模板。

为确保审限内结案,合议庭进行分工,全力以赴从事阅卷、审查、庭审提纲撰写、整理、分析等工作,张亮归纳总结出此案审理的重点、难点,撰写了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

之后,张亮与合议庭成员七赴上海,全面了解涉案的23套房产和冻结存款情况和按揭房贷银行等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及时履行查封冻结手续,确保涉案财物账实相符无误。

张亮的办公桌上贴了一张案件审理流程表,详细列出每一天包括春节和双休日需要完成的事项。合议庭以高考倒计时似的倒排审理期限,无数个夜晚办公室里灯火通明,张亮他们穿梭于人物、事实、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排非等程序性事项之间,完成近200页的阅卷笔录,形成100多份汇报材料。

庭前会议开了4次,就利害关系人所提的调取新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排非等程序性事项一一进行理清,各利害关系人均表示不再申请证人出庭和调取新的证据,不再针对构罪证据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开庭前的那个晚上,合议庭还在对庭审每一个环节作最后一次雕琢,直至深夜12时。”经过连续40的超负荷工作后,案件于2018年5月10日在桂林中院2号法庭顺利开庭。

紧接着,张亮封闭了20多天,专心地投入到裁判文书的起草当中。期间,他又多次赴邕进京向上级法院领导请示汇报,反复修改10余次,对案件构罪事实部分论述简洁凝练,对是否系违法所得事实部分认定客观全面,对争议焦点评判清晰且具深度,既体现了对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的决心,又体现了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行使裁判权的态度,最终裁判文书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

2018年11月15日,桂林中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利害关系人邓田英不服,提起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年,一审裁判结果列入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工作报告。

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红通案”圆满审结,但是张亮的思考没有停止。针对此案审理中出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他向上级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方案,为最高法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的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提供原始案例和蓝本,为日后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模板和方式。

2020年1月20日,广西高院在一份专项表彰决定中对张亮这样评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张亮主办‘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成绩突出,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案例和参考。”

短评

一位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员额法官,圆满审结一起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外逃美国而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单需有连续加班、埋头苦干的精神,更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实务技能。十多年来,张亮通过不懈努力,先后获得了广西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文凭,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打牢了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从最初的书记员成长为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副庭长。近三年来,他以高度的责任感审理了各类案件100件,全部在审限内结案。他撰写的判决书在自治区、桂林市法院评选中获奖。他始终牢记“公正、高效、廉洁”这一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履行好一名员额法官应有的职责。员额法官不只是一个光环一份待遇,需要肩负更多责任,挑起更大重担。尤其在办理大案要案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