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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法院依法办结一起拒不交付
抵债财产的执行事项委托
  发布时间:2020-04-24 16:38:10 打印 字号: | |

清点物品、登记造册并作司法公证

423日,平乐县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结了一起由秀峰区法院委托的关于拒不交付抵债财产案件的执行事项,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敲了一记警钟,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力度和决心。

秀峰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某某、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将广西桂林银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乐县工业集中区1333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虽经反复做工作,告之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抵债财产,秀峰法院遂于2020年4月7日委托平乐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抵债房屋和退出抵债土地。

为保证案件依法透明执行,平乐县法院邀请了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场监督。执行小组对相关人员的私有物品进行清点,司法局公证处人员对清点的物品予以公证,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执行过程中,经县法院执行人员的反复法制教育,相关人员最终同意迁出抵债房屋和退出抵债土地,配合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使得执行行动平稳有序圆满完成。

近年来,平乐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法,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