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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外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有无法律依据?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20-06-01 17:43: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概要2018年3月9日18时10分许,李某驾驶轿车行至事故地点即112县道4km+850m,从右侧超越同方向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于某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外伤参与度为50%。保险公司据此主张要求损伤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争议焦点能否参照“外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见交通事故中在计算赔偿金额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于某自身患有疾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自身疾病属于过错,并因此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法定情形,故保险公司要求参照“外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