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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受伤残,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作者:冯彩线  发布时间:2020-08-07 10:29:59 打印 字号: | |

一、案例:

2019年9月11日21时30分,某送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灵川某路段由西往东逆行至与另一路段交叉口时,与第三方闵某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第三方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8日,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闵某承担交通事次要责任。由于王某系某送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是为公司送外卖途中,闵某遂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在人身侵权案件赔偿纠纷中,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谁行为,谁过错,谁担责”。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替代责任,如用人单位对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的就是无过错替代责任。上述案例中,某送餐公司的员工王某给公司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闵某受伤,就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损,构成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某送餐公司对第三人闵某承担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闵某因该次事故的发生导致手受伤治疗无法工作,原先经营的蛋糕店也无法经营下去,没有了收入,其一家人的生活也没有了着落,生活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该案主办法官胡法官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随即开展调解工作,尽量促成调解,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初始,被告某送餐公司认为事故是由王某造成的,不是公司造成的,应由王某承担责任。针对这种情况,胡法官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当面与其沟通,针对案情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经过沟通,公司负责人才了解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最终,公司决定和原告调解,但在数额上双方僵持不下。胡法官又分别和双方沟通,有针对性的帮双方消除疑虑。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并且公司也于2020年7月31日凑齐了全部款项赔偿原告,案件得以案结事了。调解结束后,公司负责人对胡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自己以后会加强公司管理,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原告对胡法官也很感激:“因为这个事故耽误了差不多半年以上,而我从立案到拿到钱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要不是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我的赔偿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着落。”面对当事人的感谢,胡法官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这是应该的,这就是工作”。

结语:平凡的案子,平凡的法官,平淡的话语,都只是新时代法官的风采,都透露着从事法律事业的信念,透露着公平正义的信念。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