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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刷单”违法,6名网店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9-07 10:40:58 打印 字号: | |

网店因门槛低、成本少、操作简便得到了大家的青睐,也引来了犯罪分子的觊觎,一些网店主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自己也因此锒铛入狱。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梁某等6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月,梁某通过刷单套现的广告接触到一个电信诈骗团伙,自以为隐藏在电脑之后,不易被发现,即便出了事也难以找到自己,很快就成为该团伙的下线。该电信诈骗团伙以网络刷单返利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下单,付款时不通过相应的平台支付,而是发另外的收款二维码给被害人,在被害人支付后,该诈骗团伙便销声匿迹于网络。所得赃款通过梁某等人的网店以营业收入的名义“洗干净”,再由梁某等人逐级转移给其上线。

获利后,梁某将“赚钱捷径”告诉了麦某,尔后陈某、吴某等4人相继加入,6人结伙起来注册网店,以游戏充值等名目上架虚拟商品,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通过虚假交易开展“洗钱”勾当。在赃款到账后,抽取提成,并将剩余非法资金转给上线指定的账号。2019年7月梁某等人相继被阳朔县公安局抓获。经查,梁某等6人为“洗钱”共注册网店19家,帮助诈骗团伙非法资金转账共计150余万,获利22万余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麦某、陈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伙同他人注册微店采取刷单虚假交易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大市民在网购时,请利用正规的网络购物途径购买生活、娱乐用品,支付时使用电商平台提供的交流系统沟通,使用官方渠道付款,保证购物过程的完整记录,不要轻信非官方渠道发来的各种信息,防止陷入“被骗”圈套。


 
来源: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