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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解难暖人心,锦旗点赞女法官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0-09-29 16:37:54 打印 字号: | |

没想到我的案件这么快就得到解决,你让我对法院彻底改观了,真的太公正廉洁了,太感谢你了陈法官”9月26日,象山区法院涌入几名当事人,拿着写着“为民办案,公正廉明” 的八字锦旗来到了民事庭,握着陈碧云法官的手激动的说:“这面锦旗你一定要收下”。

基本案情

存了多年的钱,好不容易买下了一套房子,可是等到过户的时候才发现,这房子竟然被查封了三次!这下该如何是好?

2018年5月,原告尹某(买方)与被告荣某、黄某(卖方)在第三人作为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一份,约定两被告出卖荣某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某旅游公寓建筑面积为180.63㎡的房屋给原告。尹某给黄某账户汇入520000元整作为购房首付,交付15 000元给第三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费,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该房过户到原告尹某名下。后荣某以各种理由延迟过户,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15日,荣某在第三人的见证下,先后三次签订补充协议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荣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不予过户。后经尹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该房屋已从2018年5月2日起就被法院查封,无法进行买卖。尹某一气之下将荣某、黄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荣某、黄某返还购房款520000元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员工之间的买卖合同及先后三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目前案涉房屋已被查封,具体何时能够解封过户至原告名下也未知,二被告荣某、黄某在其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出卖该房屋给原告尹某,造成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向原告尹某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520000元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后,陈法官还一直电话跟进案件履行情况,因被告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控,使得当事人顺利的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全部还款及利息,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这一幕。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陈碧云办案的认可,更是饱含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鼓励、期盼和重托,激励着该院干警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好的服务群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

有不少坏心卖家将已经被查封的房子对外出售导致不明真相的买家付钱入住后发现房屋并不能过户虽然可以追回钱款但还是让人很糟心。虽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为房子处于查封状态依然无法完成过户,所以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十二分的警惕。

风险提示:

如何规风险提示避查封房?

1.签订购房合同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确认交易房屋是否被登记为查封、占用等其他状态;

2.可以在合同中就“查封房”问题设立单独条款,约定卖房人的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确保自己在买到有权利瑕疵的房产时能够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损失。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