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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小狗疏管理,咬伤路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龙林华、李思泉  发布时间:2020-10-29 10:24:41 打印 字号: | |

自家饲养的小狗疏于管理,将路人咬伤。近日,龙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各项损失1 200元,被告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2019年11月,原告路过街道时,一条狗突然窜出来将其腿部咬伤,经询问附近人得知该狗系被告所饲养。随即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立即带原告到附近卫生院打狂犬疫苗。但因附近卫生院当时没有“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只打了一针普通的狂犬疫苗后(当时打针的药费被告已付),医生便建议原告到县城疾控中心去打“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次日,被告虽陪同原告到县城疾控中心打疫苗,但转眼被告就不见人。原告只能自掏腰包付清打疫苗的钱。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谈药费的事,但被告总是不予理睬。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

案件诉至法院后,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办案法官先进行了庭前调解,但未成功。庭后,办案法官多次耐心的给当事人析法明理,并以案说法。最终,双方都做出退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法律规定的动物致害的潜在危险性,为加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心和充分保护社会安全,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有动物致害事实,并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免责任。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