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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案件中看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
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20-11-06 08:55: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下落不明人兰甲2006年12月19日出生,与申请人兰乙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唐某系母子关系,失踪前跟随申请人夫妇在打工地居住生活。2014年3月8日,兰甲在申请人兰乙、唐某打工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昌酒镇昌茂村源丰矿业工地失踪,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无果。为此,兰乙、唐某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申请,以兰甲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法院宣告兰甲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兰甲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后,兰甲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兰甲从2014年3月8日从最后居住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届满后,兰甲仍然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兰甲的父亲兰乙、母亲唐某系其利害关系人,其二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兰甲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依法宣告兰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宣告兰甲死亡。

法官评析本案中,兰甲从2014年3月8日失踪,到2019年1月30日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申请人提出宣告申请,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兰甲作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海南省文昌市昌酒镇昌茂村源丰矿业工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其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已四年多,达到了法定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条件,兰甲、唐乙以兰甲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情形。关于申请死亡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顺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兰甲系未成年人,无配偶,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第一顺位应为其父母兰乙、唐某,现兰乙、唐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宣告死亡申请,符合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顺序规定。本案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兰甲仍下落不明,对被宣告死亡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作出了宣告兰甲死亡的判决,符合法院受理与宣告的条件。综上,该案的判决正确适用了法律,宣告兰甲死亡从程序到实体严格适用了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对于宣告死亡案件,《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做了相应规定,《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