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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收款需明确,三工友请款主张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梁秀华  发布时间:2020-12-02 16:05:2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至4月,家住桂林灵川县的三名工友请司机廖某运送十车桉树圆木到秦某处销售。事后得知,秦某收买了桉树圆木后并未向该三名工友支付货款,工友们几经请款后仍无果,遂将秦某诉至灵川法院。

桂林灵川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委托廖某把共计重量140.63吨桉树圆木运到被告秦某处销售,货款共计83513元。后被告秦某举证证明了其将货款向廖某支付完毕。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三原告以未记载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电子汽车衡量计量单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为证据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被告抗辩该货物系其向廖某购买,且货款已支付完毕,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三原告未有证据充分证明其将涉案木材直接向被告进行销售并约定了货款经结算后向三原告支付,而被告与组织运来木材的廖某进行了结算并将货款支付完毕,被告该支付货款形式符合市场交易习惯,足以反驳原告主张,故法院驳回了三原告诉请。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