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一方在外举债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被法院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但当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能否执行其夫妻共有房产?
案情回顾
张丽为朋友李玉借款3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李玉无法按期偿还债务,2019年9月,李玉及张丽被出借人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玉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李玉及张丽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法院依法对查封的张丽与其丈夫王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并依法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王明。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王明在接到拍卖通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对其妻子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一事不知情,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该房屋是其与妻子张丽的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要求停止对其与妻子张丽共有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异议人王明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张丽与异议人王明夫妻共有难以分割的不动产,无法分割处置,只能整体处置。在拍卖处置中,共有人王明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在共有财产变现后依法分得共有份额来保障其权益。
关于异议人王明提出的该房屋是其一家人唯一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条件后,执行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妥。
因此,法院对异议人王明要求停止拍卖上述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异议人王明不服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执行裁定。(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1.担保需谨慎。生活中很多人往往碍于情面,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需三思,既要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更要认清借款人的诚信,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担保人要承担代为偿还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丽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对借款人张玉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本案中,因房产是难以分割的不动产,无法分割处置,只能整体处置。在拍卖处置中,共有人(案外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是在共有财产变现后依法分得共有份额来保障其权益。
3.关于执行唯一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故此,在满足条件后,可以执行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