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早已收到使用,公司也还在营业,而货款却迟迟未付?近日,七星法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讨回拖欠货款。
赵先生为灵川县某汽车油漆批发部的经营者,自2019年起,赵先生所经营的油漆批发部就与桂林某汽车服务公司达成合作,为其提供汽车油漆。自从合作开始,该汽车服务公司每次都一手收货,一手付钱,因此赵先生对该公司慢慢产生了信任。但好景不长,从年中开始,该公司以业务繁忙、对账需要时间等为由,在收到了油漆后却迟迟未付货款。想着双方都是做生意的,偶尔有些意外情况造成货款拖延也是可以理解的,赵先生想着再给该公司一些时间周转,可能会收到应得的货款。
转眼半年时间就过去了,货款却依旧没有收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初,赵先生向七星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汽车公司经合法传唤,却并未到场。经过审理后,确定了案件事实,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某及工作人员均在收货单上签名确认,却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判决该汽车公司需要支付四个月的货款,共计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汽车公司却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于是赵先生向七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星法院受理后,执行综合服务中心向该汽车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该公司对此仍然无动于衷,且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七星法院多次组织干警对该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多方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始终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的办案进程一度受阻。
但是天无绝人之路,经查询,该汽车公司实为一人独资公司。经申请人申请,七星法院核查,依法追加该汽车公司的股东莫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莫某成为被执行人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到法院申报财产,配合法院履行给付义务,赵先生终于如愿讨回货款。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事情得到了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