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桂0323司惩1号决定书,对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虚假异议之诉的当事人郎某罚款5万元,经司法扣划其银行帐号内存款,全案执行完毕,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该院在执行廖某长、廖某保、廖某香、秦某妹与石某忠、黄某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郎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在上述案件拍卖的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合心道的三套门面商铺为其所有,要求该院裁定解除或者停止涉及上述商铺的查封、评估、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审查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该院中止了上述门面商铺的拍卖。
2020年7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郎某与石某忠倒签委托竞买协议,石某忠竞买拍卖商铺在前,郎某“委托竞买”在后,并查明郎某与石某忠倒签“委托竞买”协议后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桂林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6)桂仲案字第89号仲裁裁决书。其目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郎某向灵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过程中,隐瞒了倒签竞买协议事实,虚构委托石某忠竞买的法律关系,致使该院中止了对上述商铺的拍卖,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灵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郎某罚款50000元。